李昌远 李翠艳
全国土地会议于1947年7月15日开预备会,7月17日正式开幕,到9月13日结束。这次会议是受中共中央委托,由中央工委主持召开的。会议的一切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央工委请示当时在陕北的党中央,尔后确定下来的。据统计,在中央工委与中共中央之间有关会议重大问题的请示与复电,有8次之多。全国土地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会议的开法,都反映了党中央的指导思想,因此,把全国土地会议视为党中央领导召开的土地会议,是不为过的。
为了准备这次会议的召。开,中共中央早在1947年1月10日就发出通知。要求各中央局、区党委准备会议的材料和意见,拟与会同志“最好能亲自到下层考察一个月”。5月24日刘少奇又致电晋冀鲁豫中央局,列举了上改中的若干问题,望进行研究,为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做好准备。出席这次会议的有晋察冀、冀晋、察哈尔、太行、太岳、晋冀鲁豫、冀鲁豫、冀南、冀热辽(晋绥、山东、陕甘宁、东北等13个解放区的代表110余人。会议开法,先由各地作报告,然后讨论,最后做出决定。会议主席团由刘少奇、朱德等22位同志组成,主席团常委为中央工委领导成员,即刘少奇、朱德、董必武、康生、彭真。会议分两个阶段,前一段集中讨论党内问题及农民的组织与民主问题,后一段集中讨论土地政策问题,并制定和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刘少奇、朱德、董必武、彭真和中央后方委员会书记叶剑英、委员邓颖超等都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决定了带有历史意义的平分土地和普遍整党两大问题,围绕这两大问题,分开他讲,有以下主要成果:
(一)根据客观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了一个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纲领。综合全国土地会议汇报,《五四指示》发布后一年多的土改运动,只晋冀鲁豫和苏北比较彻底,大部分地区不彻底(笔者注:这一形势估计把问题看得重了些,会后在实践中有修正)。各地农民要求有四大项,即土地、生产资本、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及负担公平。经济是基础,这四项要求中最基本的是解决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指出:“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的严重情况,“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派,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农民的要求,消灭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经党中央修改审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y以下简称《大纲川》)。就贯穿了以上基本精神,这是《大纲》的灵魂所在。对于如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问题,中共中央在发布《五四指示》后的一段时间内,曾考虑过“除敌伪大汉好的土地及霸占土地与黑地外,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而与清算租息、清算无偿劳役和额外剥削等相结合,采取征购地主多余土地的办法,即由政府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交付地主地价,分十年还本;地价由政府和分地的农民共同承担或只由政府承担。这一办法在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做过试验。之所以考虑征购土地的办法。是鉴于当时国共谈判尚未最后破裂,广大群众也要求和平,因此试图找到一个能公诸于众的“合法方式”,以消灭地主这一阶级。全国土地会议召开时,政治军事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正是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大纲》这天,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和《关于颁布解放军口号的训令),都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这不是偶然的巧合。《大纲》明确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废除农民土改以前所欠地主的高利贷债务;对于地主阶级依靠剥削农民积累起来的资财,包括“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予以没收。以上这些革命的纲领性的举措都是为“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这一政治目的服务的,是政治军事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直接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的做法,不仅与征购地主土地的设想根本不同,而且与《五四指示》采取渐进的通过清算租息的斗争来瓦解封建土地关系的办法相比也前进了一大步,改变了其中的某些不彻底性。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后,还允许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大纲》规定:“分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同时,《大纲)还规走:“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大纲》的性质不是社会主义的,它是一部划时代的新民主主义土地革命纲领。
《大纲》对富农的方针同地主有所区别。除富农经济中的封建土地制度和土改前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高利贷,同地主一样予以废除外,只征收富农的多余财产,不是全部没收:这一规定反映了富农同地主在经济关系上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一方面他们都属于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富农参加农业生产的管理和劳动,地主则是不劳而获;一方面富农主要依靠剥削雇农的剩余劳动为生,地主则靠地租剥削,另一面富农又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兼放高利贷或出租一部分土地,其雇佣劳动条件大多也是半封建性的。富农在经济上的两面性,决定其在民主革命阶段政治上的两面性,他们既可跟基本农民群众跑,又可跟地主阶级跑。在解放战争谁胜谁负还没有确定的时候,富农是倾向于地主阶级和蒋介石一边,反对土地改革和人民战争的。同时,人民战争又要求基本农民群众付出极大的代价,包括出兵、出公粮、出劳务等来支援战争,以争取战争的胜利。在这种情况下,《大纲》规定废除富农的封建性剥削,并征收其多余财产,以便更好地满足贫苦农民对土地和生产资本的要求,是必要的。全国土地会议和《大纲》不仅对地主富农采取了革命的原则立场,也注意了策略的灵活性。刘少奇在会议上的结论指出:“《土地法大纲》在政策上没有规定区别对待,但实行中可以有所区别。如对不同的地主、地主与富农、旧富农与新富农等,在实际执行中还是区别一下好。”由于“富农接近中农,影响中农的可能性较地主为大。所以,对富农要特加注意。在做法上、政策上对富农与地主要有些区别,以便不使他们与地主一道反对革命;如果他们反对革命,就要镇压。”为了防止和克服土改中的乱打乱杀,刘少奇在土地会议上的报告强调要建立人民法庭,去执行调查、诉讼和审判,《大纲》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确立了以原耕地为基础的“抽多补少”和“抽肥补瘦”的平分土地的方针。全国土地会议正在进行的时候,毛泽东于7月下旬在陕北靖边县小河村主持召开了一次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他在讲话中指出,土地改革应采取平分的方针。平分是原则,但按情况可以有某些伸缩;中农土地应当不动,在群众大潮流中如果中农同意,富裕中农拿出少许土地是许可的。9月1日新华社自陕北发表社论《学习晋绥日报的自我批评》,反映了小河会议的精神。社论指出,中国人民要以自己的力量战胜美帝国主义援助的蒋介石反动集团,“最重要的保证之一,就是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首先是解放区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党的土地政策改变为彻底平分田地,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农具、牲畜、种子、粮食、衣服和住所,同时又照顾地主的生活,让地主和农民同样分得一份土地,乃是绝对必要的。”这篇社论在全国土地会议上引起很大反响,于是土地政策问题成为了会议的中心议题。9月5日刘少奇代中央工委起草电文请示中央:经会议讨论,“多数意见赞成彻底平分,认为办法简单,进行迅速,地主从党内、党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怠工、多占果实的可能亦减少。而缺点就是除一般要削弱富农外,还可能从约占人口百分之五的上中农那里抽出或换平一部土地,得利者在老区亦仍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不动者占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仍可团结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因系彻底平分,中农的不安与动摇反而减少。故大家认为利多害少。因此,决定普遍实行彻底平分”。6日毛泽东代中共中央给中央工委起草复电:“平分土地利益极多,办法简单,群众拥护,外界亦很难找出理由反对此种公平办法,中农大多数获得利益,少数分出部分土地,但同时得了其他利益(政治及一般经济利益)可以补偿。因此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接着,他对采取这一方针的做法做了说明。
根据以上电文的精神,《大纲》对平分土地的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收受,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并规定:“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进行。这种平分土地的办法,不是“打乱平分”,而是以原耕地为基础进行抽补的平分。对此,刘少奇在会上特别指出:“打乱平分,虽然有它的好处,但阻力太大,为了减少阻力,还是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好。”此其一。其二,《大纲)不提倡“绝对平分”,它在第十条中针对若干特殊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其三,《大纲》也不主张“重新平分”,它规定“在本法公布以前土地业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如农民不要求重分时,可不重分。”由此可见,《大纲》确走的平分土地的方针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也有缺陷,因为如以上刘少奇与毛泽东在9月5日与6日来往电文所说的,彻底平分土地的结果,少数中农要抽出一部分土地。《大纲》未明确规定要注意团结中农,抽出他们的土地时要证得其同意。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刘少奇在会议结论中提醒大家:“彻底平分土地一定要团结中农,不仅不可以少注意、而且更要注意。……就是对抽出土地的富裕中农也要设法团结他们,必要时可设法在别的方面予以补偿,比如在政治待遇方面或分些别的东西给他们。”他还指出:“个别中农不愿意抽,就不要强迫去抽。”中共中央在1948年进一步在《大纲》第六条之后加注:“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这样,既要平分土地又要注意不侵犯中农的问题在法定条文上便基本解决了。
平分土地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彻底的土地分配方法。列宁曾经总结和论述过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途径:一是普鲁式的保留农村封建残余的土地改良的方法;一是美国式的通过“平分土地运动”来消灭封建农奴制的土地革命方法。列宁并指出,马克思非常重视美国的“平分土地运动”的历史意义,“认为这是代表美国生产力发展的利益、代表美国资本主义利益的进步运动。”在我国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领导根据地广大农民消灭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制度,在土地分配上也采取过以乡为单位,用“抽多补少”和“抽肥补瘦”办法按人平均分配。在(大纲》未公布前,晋冀鲁豫在贯彻《五四指示》过程中也实行了平分土地,“有两种办法:一是中间不动两头动(中农除外的打乱平分),一是包括中农在内的全部皆动(打乱平分)。”由于运动不深入不彻底,接着又开展了土地“填平补齐运动”。在华中、东北解放区的一些地方也采用过平分土地办法。可是,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平分土地是反封建斗争的最高目标”;“那时部分地区可以分地,但不能当做全国的政策来实行”。而到《大纲》公布时,我国已经掀起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革命新高潮,因而实行全国性的平分土地政策的条件成熟了。由此可见《大纲》中平分土地政策的提出,不仅有历史根据,而且有现实理由,其斗争矛头是指向封建地主阶级的。它标志着我国土地改革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三)强调贯彻群众路线,整编群众队伍,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搞好土地改革。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谈到上改工作的领导问题时,反复强调:“领导的基本方法,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及其不断反复。”他指出,土地改革“不彻底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民没有很好发动、组织和团结起来。妨碍充分发动农民的原因大致是三方面:地主、富农阶级的阻碍和破坏;领导上的动摇和官僚主义;党内的不纯结。”领导的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为那种“雷厉风行”的强迫命令,比如强迫群众到会、呼口号,甚至乱定成分、乱打乱斗,包办群众分地或和平分地等,结果土地未分好,还要走回头路。同时,刘少奇在会上还强调:“走群众路线不是不要领导,恰恰是要好好领导。”那种“将群众路线与领导相对立的观。点是错误的,把群众要求与政策相对立的观点也是错误的。”“群众没起来,去代替群众,是不对的。群众发动起来了,必须有领导,对群众中的错误意见,要说服教育。不是说,不要包办代替就什么也不做了,尾巴主义。自发论也要不得。”
会议强调,坚持土改中的群众路线和坚持党的阶级路线是一致的。“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的路线,在实行彻底平分的方针下也不变,还是这个路线。”会议首先要求把无地少地的贫雇农作为中坚力量发动和组织起来成立贫农团,并依靠贫雇农去团结包括全体中农在内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大多数,以农会为主要形式,结成农村反封建的统一战线。这就是整编群众队伍的基本内容。为此,《大纲》明确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全国土地会议特别把发动妇女群众参加土地改革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地位。早在开会前的1947年2月9日中共中央就发出了《关于发动妇女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和收集发动妇女经验的指示》,要求各地将“搜集发动妇女的经验与参加斗争的各种情况材料加以整理,于土地会议时带来”。全国土地会议召开后,邓颖超就妇女工作做了报告,阐述妇女参加上改运动的现状、任务和方针政策;各地代表发言者29人,其中19人提到了妇女工作,会下备代表团和小组又举行了专题座谈;刘少奇等中央工委领导同志在讲话中对妇女工作做了有力的指示。“一致认为妇女在解放区的地位一天天重要,发动妇女参加上改、支前、生产、管理政权成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党的领导机关对这一工作应提高,使其成为全党的任务,不应只是少数妇女工作者的责任。”我们一方面“必须依靠贫雇农妇女为骨干团结广、大劳动妇女及一切爱国民主妇女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另一方面要“在农民翻身运动中适时进行打破妇女封建束缚的斗争,在阶级的一致性与全体利益之下,力争妇女的解放与应得的权利。,,包括,‘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溺女”等。因为广大妇女发动起来后,不只是要打倒地主的神权、财权、地权,还要打倒夫权,这是妇女解放的一个条件。
(四)采取由上而下与由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整顿好党的组织。在全国土地会议召开之前,党中央提出:“在实行土地改革过程中如何改造党政及群众组织工作甚为重要,望会议中加以讨论。”因此,会议将党组织的整顿和改造问题列入重要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刘少奇指出,整编队伍,“一个是党的队伍,一个是群众队伍,而决定的一环首先是党的队伍,即群众的参谋部。”他8月4日致电中共中央,反映会议上各地的汇报情况时谈到:“党内及干部中严重的不纯洁状态,作风不正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及缺乏具体思想教育,是冀察晋及其他地方土地改革不彻底与工作落后的基本原因。在冀察晋(晋绥亦大体相同)党、政、民县以上干部地主、富农家庭出身者占很大百分比。区对才干部及支部党员中农是主要成分,其中地主、富农成分直接间接占统治地位者不少。”同时,“区、村干部多年未改选,大多是完全不对群众负责,不受群众监督,在工作中强迫命令,其中自私贪污及多占果实者甚多”。“脱离群众最甚者,常为村中五大领袖,即支书、村长、武委会主任、治安员、农会主任。”以上对党内问题的分析和估计,虽然后来实践证明其严重程度没有那么大的面,但是组织、思想和作风不纯的问题确实是在一些组织和干部中严重地存在着的。刘少奇进而指出:造成党内不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抗战期间发展党员没有强调成分,没有强调阶级教育,而且是大量的发展,很多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吸收了很多地主、富农及其子女;相反,对吸收贫农入党,有些地方根本不注意”。鉴于“地主、富农出身的党员,在领导机关中、特别是县以上的领导机关中占了优势,并在党内形成熟视无睹的状态”,“所以,必须对地主、富农站在党内反对土地改革的情况引起严重注意。”会上揭露了领导机关中一些出身地富家庭的党员干部对抗土改运动的问题,如有的给家里写信让赶快卖地、转移财产,有的带着枪杆去干涉群众大会,有的骂农民“大残暴”,有的向党提出“抗议”等等。他们每当群众发动起来,就叫嚷过左;而纠正,“左”时,又乘机报复群众;有时怕别人说,又故意以“左”的姿态出现,把事情弄乱。看来,在革命的转折关头,对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能否过好,‘土改关”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考验。由此,刘少奇强调:“要整编队伍,首先从党内整起,提高党的纯洁性。”党内不纯的情况不改变,即使政策彻底也不行,不只是不能完成土地改革任务,也不能进行战争,还会使党走向灭亡。”
党如何整顿?刘少奇在会上提出,整党的方针是:思想打通,组织整顿,纪律制裁。“对混进党内的地主、富农、阶级异已分子和蜕化分子要清洗;对小资产阶级思想和自由主义要进行思想斗争。党内思想斗争以反右为主,防止“左”倾。特别是在贯彻平分土地政策的情况下,“左”倾情绪在党内、群众中有很大的基础。”对于整党的步骤,要求“分为两步,一是由上而下思想打通,组织整顿,纪律制裁,目的是去掉障碍,去掉障碍才能彻底实现土地改革;土地改革之后,由下而上地整上来,这是巩固党,扩大战果,在毛泽东思想基础上,把党的经常制度、正确作风建立起来,使党的面貌焕然一新。”中共中央工委指出,这种先由上而下,然后再由下而上来整顿党组织,“是土地会议两个原则决定”。
(五)认真解决上改后农村的生产和负担过重问题,更好地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取得最后胜利。在这次会议上,主席团指定董必武成立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土地改革后农村的生产和负担问题。专门委员会根据华北财经会议文献和土地会议代表所提供的材料,开了三次会议,研究农村生产和农民负担问题,最后由董老综合起来向大会做了《关于土改后农村生产和负担问题(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的报告。刘少奇表示赞成。董老的报告首先指出,土地和民主是农民要求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假使新翻身的农民,只获得了土地,而依然缺乏生产的资具,假使农民感到负担太重,那必然要减少农民对于利用土地并从事生产的兴趣,必然要使农民感觉民主权利的空洞无物。所以生产和负担问题,必须与土地和民主问题同时解决,才能符合贫苦农民的迫切要求。”
董老在报告中谈到生产问题时,首先分析了土改后农村生产可能发生的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的变动,强调土改解放生产力所带来的积极因素是永久的、不变的,农民在新条件下从事生产缺乏生产资具、技术和经验以及产生自满自足思想等消极因素,则是暂时的、可变的。在研究问题时,对消极因素要尽可能予以充分注意,并采取有效的补救办法,这样才能使生产得到很快恢复和发展。董老指出,土改后土地私有制仍继续存在,不可能阻止农村资本主义即富农经济的发展。发展劳动互助和合作社经济,是使生产向前发展的正确方向;同时,决不要忽视国营经济,并要鼓励私营经济。这三种经济都能发展,我解放区经济便日趋繁荣。
关于农民负担问题,董老谈到,不顾战争需要,单纯要求减轻群众负担,这种“仁政”观点是对革命有害的,也就是损害群众整体的。久远的利益的。但是,也必须重视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他通过大量数据分析表明,解放区农民的公粮负担占其农业收入的比例一般在9%至16%之间,没有超过他们的承受能力,因此公粮负担一般还不算太重。农民感到负担重在村财政,它在老解放区约占公粮的50%,在新解放区超过公粮一倍以上,甚至两倍、三倍。村干部自筹自支,随时要,随时取,以致发生许多严重浪费和贪污现象。还有战勤和支差,比公粮和村财政的负担更重,其中由于无组织、无制度或有制度未切实执行,也造成不少浪费。针对以上问题,董老提出:“整理村财政,节约民力减轻战勤负担,以及用改良制度、调整人事、民主讨论等办法来达到负担的公平合理,这是今天解决负担问题的最实际的办法,也是公私兼顾、军民两利的办法。”
综上所述,全国土地会议功不可没,意义重大。土地会议在中国历史不曾有过。就我们党来说,在此以前讨论土地问题也不少,在武汉召开的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1927年4月27日)、“八七”中央紧急会议(1927年8月7日)讨论过,在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央苏区讨论过,但那是讨论其他问题时连带讨论的。在解放战争时期进入战略进攻的阶段后,在党中央领导下,集中各解放区如此多的领导同志开了近两个月的会,专门研究如何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这的确是党的历史上没有过的创举。刘少奇在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土地会议,结束了第二次国共合作以来的和平幻想、右倾错误、地主富农思想等等,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历史上的八七会议。”会议制定的《大纲》被美国友人韩丁比做美国的《解放黑奴宣言》,是很有见地的。当时,我们在两个战场上同国民党反动派决战:一是前方的军事战场,一是后方的土改战场。“如果不坚持土地改革,势必丧失了农民,丧失了战争”。所以,应当充分看到全国土地会议对彻底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所做出的贡献。
刘少奇在中央九月会议上肯定全国土地会议的意义和成绩时,也指出全国土地会议“有重大缺点”。有哪些主要缺点呢?我们认为,在反倾向问题上,当时主要是批评右倾错误,反对一些干部对消灭封建阶级、清除党内坏分子的斗争立场动摇、软弱无力等,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对“左”的东西批评不力,特别是未研究制定纠正和防止的措施。刘少奇曾检查说:“土地会议,也提出防止‘左’倾,也反对了一些‘左’倾错误,如(乱)杀人、扫地出门,也不赞成动工商业(但不够坚走)。当时会场上的精神状态是包含许多不健全因素的,但没有注意到,没有予以严厉的批评,也批评了,但批评得不够,惩办主义也批评了,但大家听不进去;有个别人也提出些不正确的口号,如‘贫雇农路线’、‘干部路线’等等,做结论时也未加批评或批评得不够。”此其一。其二,,会议揭露了党内不纯的严重性,并提出了基本正确的整党方针方法,但是对党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的问题估计得过于严重,因此对村党支部及其他;日组织,包括党员和干部队伍缺乏“一分为二”的分析,实际上采取了抛开的态度,提出“全党确定经过贫农组及农会发扬民主,以完成土改并改造党政民各组织及干部的方针”,忽视了也要依靠党员和干部中的积极分子作领导骨干去完成土改和改造基层组织的任务。其三,会议根据党内组织不纯,不讲社会成分 的问题,强调要讲成分,并提出不要唯成分论,这是正确的。但又提出“地主、富农出身的党员,除恃许者外,在土改期间回避在本县、本区工作”,这又有点唯成分论的味道。其四,会议提出了平分土地这个基本正确的方针,但对如何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加以执行的问题和防止搞绝对平分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重视不够,缺乏具体规定。加以会上对老区半老区土改不彻底的问题估计过重,因而存在着要求“一刀切”地执行平分土地方针的倾向。其五,科学地划分农村阶级成份是进行上改的前提和关键,然而会议对当时土改中已经出现的乱划乱斗的现象未引起重视,也未对此制定相应的纠正办法,以上缺点在贯彻落实全国土地会议精神中对滋生“左”的倾向带来了影啊。
在对全国土地会议及其前后有关土地改革问题的研究中,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甚至完全否定全国上地会议的成绩和意义。我们的观点已如上述。这里就全国土地会议研究中已经或易于产生的几个分歧问题,再简要阐述以下看法,作为本文的结论。
第一,全国土地会议的成就和历史作用应当基本肯定。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我们评价任何一个历史事件有无进步意义和意义大小时,要把握两条互相联系的基本标准:一看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二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全国土地会议所做出的一系列决策特别是它制定的《大纲》,对于引导、动员和组织解放区的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起来消灭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不可抹杀的历史作用。这次会议的缺点和不足,在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和上改运动的革命实践中得到校正、补充,这也是符合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发展的认识规律的。正如毛泽东1948年4月1日《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的:“自从去年党的全国土地会议决定采取新的方针,展开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以后,差不多在一切解放区都召开了有关整党和土地改革的大的干部会议,批判了存在于党内的右倾思想,揭发了党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的成分不纯或者作风不纯的严重现象。而在以后,在许多地区,又采取适当的步骤,纠正了或者正在纠正看”左”的偏向。这样,就使我党在全国的工作,在新的政治形势和政治任务之下走上了健全发展的轨道。”这段论述告诉我们,把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作为一个发展过程看,没有全国土地会议和会后解放区的大的干部会议,批判和纠正确实存在的右倾思想,而一味地去反“左”那么要使土改走上正轨,取得如此大的成绩,是不可能的。因此毛泽东在谈到这个时期的上改工作时还指出:“在我们纠正偏差的时候,有的人把过去的工作看得毫无成绩,认为完全错了。这是不对的。……对于我们的工作,对于群众的事业,应当采取分析的态度,不应当否定一切。”
第二,对全国土地会议后土改中发生的“左”的偏向要做实事求是的分析。毛泽东认为,解放战争时期土改中发生的偏差,以1946年7月至1947年10月“这一时期为最多,侵犯了一部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一部分农村中的工商业,并在一些地方发生了乱打乱杀的现象。”鉴于此种情况,“中共中央乃于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颁发了土地法大纲”,“同年冬季,中共中央颁发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文件,毛主席发表了《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文告,任粥时同志也发表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演说。从这时起,农村中发生的某些混乱现象就停止了,土地改革走了正轨。”我们认为上述分析基本上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在1947年9月全国土地会议召开前和会议期间,土地改革中除了存在着右的主要倾向外,在一些地方也存在着“左”的偏差,而且比较严重,延续的时期较长;全国土地会议后“左”倾发展成不少地方的主要偏差,但如前面讲过的,它持续的时间短(一两个月),纠正较快。因此,从历史的比较看,对全国土地会议后的“左”的错误,既不应估计不足,又不应看得过于严重。这段历史告诉我们:在反对党内右的或“左”的倾向时,当某一种倾向成为主要危险的时候,领导者固然要集中力量去反对它、克服它,但同时要有切实的措施去克服或防止另一种倾向。这也是全国土地会议留给后人的重要教训。
第三,不应当将平分土地运动中“左”的源头笼统地记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现在有的研究文章给人这样的印象:土地改革发生的“左”的错误都是全国土地会议带来的;而会后党中央和毛泽东的一系列指示又都是“修正”会议决策的。这很值得商榷。固然,全国土地会议的缺点同会后发生的某些“左”的错误是有关系的,刘少奇为此在1948年中共中央“九月会议”上的讲话中承担了责任,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有的指示也是对全国土地会议有关政策的“修正”;但是,不能把全国土地会议当个筐,什么“左”的错误都往里面装。经过仔细研究,不难看到,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在土地会议后所做的指示,绝大多数与全国土地会议的决策之间不是否定与被否定的关系,而是一种递进与发展的关系。毛泽东在1948年中共中央“九月会议”上指出:“有大法(指《中国土地法大纲》),而无详细说明、分析和具体规定,下面就没有办法。”党中央在土地会议后所做的许多具体规定,就是为了说明、分析和具体规定如何执行“大法”的。因此,轻率地。笼统地以中共中央在贯彻全国土地会议精神过程中发出的指示去否定这次会议的有关方针政策,是违反严肃、求实的学术研究精神的。
我们认为、全国土地会议后发生的“左”的偏向,是多种因素相聚合与作用的结果。从客观上看,有环境影响和认识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紧张的急剧变化的政治、军事形势,中国人民大众同国民党反动派代表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主义处在生死决战的关头,某些和平时期看来是偏激的举动当时难以完全避免:由于恶劣的战争环境,加以通讯装备又差,也妨碍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影响着领导机关对情况的全面了解和正确估计。同时,我们大多数农村工作干部没有土地改革的经验,对如何正确划分农村阶级等问题知之甚少或者不知道,以致发生错划错斗。从主观方面讲,主要是领导思想和领导方法存在的问题。全国土地会议开幕时尽管刘少奇强调要开个“老实会”,“大家反映情况,总结经验要实事求是,好就是好,坏就是坏”,但实际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会上以及平分土地运动的初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不少负责同志仍凭“空气”和主观意志说话办事;有些干部崇拜群众运动的自发性,提倡“运动高于一切”、“运动解决一切”,“群众怎么说怎么办”,附和土改浪潮中农民自发的平分一切土地财产、扩大打击面等不正当的要求,把党的政策看成是妨碍运动的“绊脚石”;还有的轻视理论武装,单凭经验处理问题,对党的政策不学习、不研究,对实际情况不做科学分析,重要问题不请示、不报告。这些,是导致土改中“左”倾错误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党中央和毛泽东在纠正“左”的错误时,十分重视抓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思想建设,强调要从实际出发确定自己的工作方针,要加强理论学习,要树立党的政策观念,要加强组织纪律性等。
第四,对平分土地的方针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加以否定。现在一些研究文章认为《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的平分土地的方针应当加以否定,其理由是:这一方针迎合了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因此全国土地会议后党中央很快取消了平分土地的口号。这些论断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的确,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民群众对于土地有平均主义的要求,这种要求在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范围内有其进步意义。从这个角度看,党的平分土地的方针毫无疑义是反映了广大农民要求的,但是它绝不是提倡那种平分封建阶级以外的其他阶级的土地财产的绝对平均主义。正象毛泽东指出的:“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度,并非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如果说,《大纲》在提出平分土地的方针时,没有与“以人口除土地的绝对平分办法”完全划清界限的话,那么,在土地会议后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中则是坚决反对分配土地问题上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的,指出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反复强调平分土地也只是大体上的“平”,贫雇农得到大体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要注意保护中农的利益,要以地主财产的一部分分配给中农中的较贫苦者;要允许中农占有的土地量高于平均水平;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对平分土地方针的重要说明与补充。至于说全国土地会议后,党中央很快取消了平分土地的口号,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据党的历史文献记载,在解放战争时期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中,党中央对平分土地的方针一直没有放弃,只是根据不同类型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执行平分土地方针的不同办法,而不是对它的否定。直到1949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新区土改的指示才采取了“中间不动两头平”(即“中农土地完全不动”)的政策”到1950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不再使用“平分土地”的提法。有的同志又据此认为,平分土地的方针完全错了。我们认为,衡量一项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或基本正确,不是看它前后发生了什么变化,而是看它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平分土地方针提出的目的及其内涵,是要在解放战争的转折关头,迅速发动解放区的广大农民群众起来消灭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使无地少地农民得到大体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以促进生产发展,促证革命战争的胜利。从实践看,这一目的也是达到了的。因此,用新解放区的土改政策和建国后的《土地法》去证明平分土地方针完全错了,是不妥当的。
第五,对平分土地是否必然侵犯中农的问题也要做具体分析。在旧中国,农村土地占有关系的总格局是:占有农村人口10%左右的地主富农拥有70一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20%左右的中农和70%左右的贫雇农却只占有2030%的土地。贫雇农没有土地或土地严重不足,中农中间也只有一部分富裕中农的土地略有多余。这就是说,上述格局具有土地高度集中于少数地富手中,而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和部分中农的数量大的特点。在老区半老区对这种旧的封建经济格局未打破、土改极不彻底的地区贯彻平分土地的方针,事实上是能够做到“中间不动两头动”.即不动中农自有土地的。但是在旧的封建经济格局受到破坏、土地已分散到农民手里、大部分贫雇农已上升为中农的地方,则要抽动少数富裕中农多余的土地,才能满足无地少地农民的要求。以晋绥边区为例,这类地方在平分土地前老区约有20一30%、半老区约有40一60%的农民处于无地少地状态。这样,就出现了一个两难选择:如果不平分土地就不能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而实行土地平分,则势必要触动少数富裕中农的土地。考虑到“土地改革的主要的和直接的任务,就是满足贫雇农群众的要求”,又考虑到“在平分时,中农中一部分土地不变动,一部分增加了土地,只有一部分富裕中农有少数多余的土地,他们也愿意拿出来平分,这是因为在平分后他们的土地税的负担也减轻了。”再加以上面谈到的刘少奇与毛泽东在全国土地会议期间来往文电中提出的有关理由,因此中共中央还是慎重地选择了平分土地的方针。我们讲团结中农是团结整个中农阶层,平分土地是能够团结中农中间的大多数的;若迫不得已需要触动少数中农的土地,也要取得其同意,不然则应让步。所以,总的看,平分土地的方针也不是同党的团结中农的基本原则相悻的。同时,实施平分土地方针,还能克服《五四指示》中的某些政策的不彻底性,又便于解决在右倾错误指导下,老区半老区许多地方存在着的对地主富农留地较多、干部非法多占土地和大佃户的土地未动等问题,以实现土地的公平合理分配。当然,在平分土地中有些地方确实发生过搞”绝对平分”或不尊重中农意愿而侵犯了中农利益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曲解平分土地方针引起的。
平分土地的实际情况如何呢?我们通过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和当事人的回忆录,了解了原晋察冀边区党政机关所在地阜平县的情况。该县大体是属于上改较彻底的地方,但仍有20%左右的无地少地户。在平分土地中,采取以原耕地为基础,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适当解决无地少地户的土地问题。这个县的四区中农占有土地一般高出贫农的二分之一,经调剂有30一40%的中农户自愿拿出土地(每户中农出地一般未超过原有土地20%),使贫农占有土地一般达到人均水平的90%左右,还有5%的中农户分得了土地。该县二区共23个村,从中农中调剂了23.7%的水旱地,补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这两个区土地改革结果,富裕中农和中农占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仍居各阶层的第一位。中农自愿拿出土地的原因:或真心实意帮助贫苦农民,或为了减轻公粮负担,或劳力不足又雇不起人。平分土地后,中农与贫农的关系基本是好的,没有明显的不协调现象。这是1948年上半年的情况。1948年下半年至1949年阜平县进行了结束土改工作,包括通过发放土地证解决有些中农的土地被抽出过多的问题。
历史是一面镜子。全国土地会议是我们党领导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土地改革运动的里程碑。这次会议及其前后的土改运动蕴含着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其中有些经验对于我们今天所从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具有一走借鉴意义的。
注:
本文省略第一、三部分,其内容为全国土地会议的历史背景及对会后土地平分运动的剖析。——编者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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